离婚网络店铺分割:经营权与收益权区分
《民法典》第1062条,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生产、经营收益属于共同财产,而网络店铺作为虚拟财产的一种,其经营权和收益权在离婚分割时需区别对待。**经营权**指实际运营店铺的权利(如账号管理、商品上架、客户服务等),**收益权**则是店铺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权。法律法院倾向于将经营权判给实际经营者(如一方长期负责运营),而收益权按比例分配给双方,或通过折价补偿方式处理。
离婚时网络店铺怎么分?三个真实场景告诉你答案
**场景1:夫妻共同经营,离婚后都不想放手** 双方都想要经营权,法院参考店铺的实际贡献值判决。一方负责选品推广,另一方负责客服发货,经营权判给主导业务的一方,另一方则通过收益权获得补偿(如未来利润的30%)。